2019年自考《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试题库论述题

发布日期:2019-07-29 10:17:01 编辑整理:新疆自考网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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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1)正确。这是适用法律最根本的要求。其含义是指:要正确认定事实,对案件定性要正确,案件的处理要适当。

2)合法。就是要求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案件等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主体合法,标的物合法,处理有法律依据。

3)及时。这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办案活动和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讲求效率,及时办案,及时审案,及时结案,符合办案的时效规定。

4)合理。这是指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又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处理方式,从而做到和情合理,以理服人。

5)公正。公正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要秉公执法,做到正直无私,不偏不倚,即不冤枉任何无辜之人,又不包庇任何违法之人,实现法律的正义。

2、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

l)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非强制检定则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管理。

2)强制检定的送检渠道一般是固定的,非强制检定则具有灵活性,使用单位可以自由送检,自求溯源。

3)强制检定的鉴定周期由执法强检的技术机构确定,非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可在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规定

4)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就其规范的属性来说两者均具有强制性,只是强制的程度有所不同。

3、我国计量法对制造计量器具的管理主要规定。

1)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和人员,检定仪器设备,并经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对其样机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准生产销售。

3)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4)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合格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5)制造计量器具的有效期限为5年。

4、我国计量法对修理计量器具的管理主要规定。

1)凡开展修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必须具备与所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条件。

3)必须对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出具合格证。

4)修理计量器具的有效期限为5年。

5、我国计量法对使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1)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使用单位应向主持考核该项目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3)使用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进行依法管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5)使用计量器具还必须做到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6、标准化法的特征。

1)我国标准化法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我国标准化法把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二类,明确了推荐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2)下放了企业标准的审批权。标准化法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3)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增加地方性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性标准的补充。

4)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在突出的位臵。这是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相适应的,有利于克服国际间的技术壁垒,扩大产品出日,发展对外贸易,同时,也利于提高国内标准制定水平。

5)明确规定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7、我国标准的体制。

所谓标准体制,即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定要求所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在我国标准化法中,对标准体制从标准的级别和性质二方面做了规定。一,标准的级别。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二,标准的性质。将过去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改革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并存的体制。所谓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对象包括三类:1)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2)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的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

8、标准实施的程序。

标准的实施工作,大致可分为五个步骤:1)计划。标准发布以后,根据该项标准的性质及适用范围,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都要拟定标准的实施计划或方案。2)准备。准备工作是标准实施的重要环节。在标准贯彻实施前,就必须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质条件准备等工作。3)实施。在做好了实施计划、准备等工作后,就是正式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了。4)检查。就是标准实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包括对图样与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和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标准情况的检查。5)总结。包括技术上的总结,方法上的总结以及各种文件资料的归纳、整理、立卷、归档,还包括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1)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负有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

2)生产的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合法。

3)产品包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不得伪造、冒用认证志等质量标志。

6)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7)生产的产品不得搀杂、搀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0、产品缺陷损失赔偿的范围。

一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1)一般伤害应当赔偿:A医疗费;B治疗期间的护理费;C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致人残疾赔偿:A生活补助费;B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用;C其扶养人必须生活费等。

3)致人死亡的应赔偿:A丧葬费;B生前扶养的人必须生活费等费用;C死亡赔偿金;D扶血金。二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11、消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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