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发布日期:2021-05-25 10:41:31 编辑整理:新疆自考网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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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与课程

(一)开考专业与课程安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考2021年共计开考本、专科层次专业22个(专科9个、本科13个),开考课程238门。

具体开考专业与开考课程安排详见《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考开考课程表

(二)专业与课程调整

根据新教考(2019)15号文件要求,汉语言(专、本科)专业自2021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2022年起不再颁发毕业证书。现因2020年自考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汉语言专业课程考试安排与毕业证书办理时间顺延1年,即汉语言专业(专、本科)自2022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2023年起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等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考。

三、报名办法及相关规定

(一)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新疆招生网查看网上报名报考流程并办理报名报考手续。

(二)考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自考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开考的各专业课程,本科毕业手续须在获得专科毕业证半年之后办理。

(三)报考高等教育自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 号)的规定,在报名报考时提交本人的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由各地、州、市自考办审核通过后,现场办理报名报考手续。

(四)报考“公安管理”专业的考生统一由各地、州、市公安和司法系统负责集体办理报名报考手续,报名考试费由各地、州、市公安、司法系统收取后交当地自考办公室。

(五)报考“监所管理”专业的考生必须通过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办理集体报名报考手续,报名考试费由司法警官学校收取后交当地自考办公室。

(六)因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网上报名报考的考生,可到所在地、州、市自考办公室,由当地考办工作人员提供网上报名条件,并指导考生在网上报名报考。

(七)完成报名报考的考生可于考试前一周登陆新疆招生网网站打印《准考证-座位通知单》。

(八)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自考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规定,考生报考每门课程须按现行标准(35元/科)交纳报名考试费。报名确认后因故未参加考试者,所交费用不退。

四、考试与报名时间

(一)考试时间

4月考试:2021年4月10日一11日

10月考试:2021年10月16日一17日

高等教育自考每科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上午考试时间为9:00-11:30,下午考试时间为14:30- -17: 00。

(二)网上报名报考时间

4月考试:2021年2月1日12:00-5日18:00

10月考试:2021年8月16日12:00- -20日18:00

五、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采取纸笔考试,所有课程均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

六、考试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考试结束后次月25日起,登录新疆招生网或新疆教育厅门户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也可通过各地、州、市教育局自考办公室查询。

七、实践性环节考核与论文答辩

(一)有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照规定报名参加相关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须在专业计划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后方可申请。

(二)实践性环节考核与论文答辩的报名、实施及相关成绩发放等工作,由各主考院校自考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具体事宜可与主考院校自考办公室联系咨询,联系电话:

新疆大学自考办: 0991-8582934

新疆农业大学自考办: 0991- -8763606

新疆医科大学自考办: 0991-4363643

新疆财经大学自考办: 0991-7843846

新疆师范大学自考办: 0991 - .4333984

(三)疆外主考院校实践性环节考核与论文答辩相关工作,请与主考院校指定的助学或教学点联系。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相关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教育训练科负责,联系电话: 0991 -5586055。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相关工作由新疆司法警官学校负责,联系电话: 0991- -2655650。

八、毕业手续办理

(一)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具体时间以各地、州、市自考办公室通知为准)。考生须在规

定时间到当地自考办公室,依照《申请办理自考毕业证书须知》要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则需延至下一办证周期办理。

(二)本科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获取毕业证书后及时向主考学校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九、自考教材

(一)考试教材用书见《2021年自考用书目录》。从2021年起使用新编或修订的教材已在课程名称前加注★。考生可根据《2021年自考用书目录》自行购买教材用书。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将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命题时将截止考试之日前6个月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简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56号。咨询电话: 0991- -5172013。

新疆招生网地址: http://www.xjzk.gov.cn

新疆教育厅门户网地址: http://www.xj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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